对事故处理简易程序选择适用时的考虑。
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事故,并不等于一定会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。一方面,交警在程序选择时,应重点关注未来风险的考虑,如果有风险,就不要使用简易程序;另一方面,事故符合自行协商条件,交警到场后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并迅速终结的,这种情况必须是那种不能损害国家、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。
在实践中,对于可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,处理时应当慎重,以一般程序为主,简易程序为辅,而不能为了图处理方便,一概地、不加区别地使用简易程序。
条文中的“可以”,是授权性规定,基本上可以等同于“有权”,是对交警部门使用该程序权力的授予,交警部门有选择用与不用的权力。